Article 59
Repealed履行扶贫开发工作职责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违反贫困对象识别和退出认定程序,造成结果错误,情节严重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侵占或者套取扶贫开发资金的;
(四)干扰、阻碍扶贫开发项目实施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实情,规避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或者不依法正确履行扶贫开发工作职责,对扶贫开发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