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划引领、群众自愿、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地质灾害频发、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地区的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

加大对安置点的建设资金投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住房、用地、用水、用电保障,改善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并对易地扶贫搬迁户的户籍转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予以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