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Chapter 7 教育管理Article 39In force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有现实危险性,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人员,如果主观恶性不深,能真诚悔过,自愿接受帮教,依法可以免除刑罚的,由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后,本着宽大、教育、挽救的原则,在县级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等教育转化机构进行帮教。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18Article 3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