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和改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确保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数量充足、布局合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网络和管理体系,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提高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水平。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和建筑垃圾及其他垃圾的管理,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