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市、区爱卫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有关爱国卫生发展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二)组织开展健康城市建设各项工作,巩固和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

(三)组织群众性的社会卫生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和应急工作;

(四)负责普及爱国卫生知识、动员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协调全面健康教育工作;

(五)指导监督本市农村改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指导本市控烟工作,加大对环境卫生的检查、监督和考核评比力度;

(六)对有关违反爱国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七)承办市、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本行政区爱国卫生工作;

(八)爱国卫生有关的其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