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的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