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监测数据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不具备监测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监测数据超过国家和本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监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