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县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役军人、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排到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就读。
驻边防、海岛、高山等艰苦地区的部队,舰(船)艇部队服役的或者立二等功以上的现役军人,其子女需到其他法定监护人所在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教育部门给予优先安排。
现役军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随迁转学或者符合条件临时就读的,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办理手续。
因公牺牲军人、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加分待遇。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