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禁止在度假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石、挖沙(采砂)、砂石料加工、开山、修坟(埋坟)立碑,以及擅自打井、钻探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二)损毁林木、开垦、烧荒及非法采挖苗木等破坏森林植被的行为;
(三)在林区吸烟、祭祀烧纸、野炊、建筑围墙(栏)、围圈铁丝网等危害森林消防安全的行为;
(四)向河道、水库、沟渠内倾倒排泄垃圾、废物、污水、动物尸体等污染水体和环境的行为;
(五)擅自开挖河道、沟渠、塘坝,或在河道、沟渠内修筑水坝、挖建鱼池(塘)等破坏或占用河道水系的行为;
(六)非法买卖、运输、加工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携带、运输未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植物,擅自放生动物或引进(种植)未经检疫合格的植物(含植物种子),或者在生态保护区内开矿、砍伐、狩猎、捕捞、放牧、采药等危害生态安全的行为;
(七)损毁古迹、文物、历史建筑、旅游设施、花草、绿地等破坏人文和自然景观、景物的行为;
(八)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废弃物等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
(九)在垃圾场(站)以外区域或非指定区域倾倒垃圾、渣土、废弃物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十)非法生产、运输、存储、销售、处置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十一)擅自开挖公路、在公路两侧开设道口、机动车超载超限运输等破坏公路和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十二)其他破坏或危害生态、环境、资源、景观、安全和管理秩序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