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植物检疫工作的领导,将植物检疫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防灾减灾计划,落实防治目标责任制,将植物有害生物监测、普查、检疫和疫情防控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植物检疫需要,做好本辖区内植物有害生物日常巡查、发现报告和协助除治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植物检疫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