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调出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市内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调出地区县(自治县)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检疫。确需延长的,报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对检疫合格的,由植物检疫机构核发植物检疫证书;对检疫不合格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