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除国家民用航空行业管理外的民用航空管理和服务,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全市民用航空发展规划、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和通用航空规划等专业规划,统筹协调民用航空发展。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的相关管理和服务。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民用航空相关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