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民用机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噪声影响范围,并对噪声影响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噪声敏感建筑物进行限制。确需在民用机场噪声影响范围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避免噪声影响。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控制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民用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噪声影响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在机场起降的民用航空器噪声影响引发的相关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