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Amended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以一万元罚款。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