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有关行政部门、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的;
(三)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特定的承包商、供货商的;
(四)任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事项的;
(五)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和举报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