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相关工作。

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区域,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实施具体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