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查出的问题;

(三)审计查出问题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