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