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在景区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

(二)刻划、污损树木、岩石和文物古迹,践踏农作物及葬坟,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景观、设施的行为及其他破坏景观、植被、生态的行为;

(三)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和在非指定区域用火、焚烧香蜡纸烛、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行为;

(四)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提供服务及其他破坏景区经营秩序的活动;

(五)进入景区人员逃逸门票,车辆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不在指定的地点停放等其他影响通行、安全及管理行为;

(六)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七)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景区管委会应当通过标示牌、宣传单等形式将景区保护管理的注意事项予以公开告知。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