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轨道交通建设用地 (含地下空间)。轨道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及相邻土地依法分别设立地上、地表、地下用地使用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轨道交通沿线用地、车站和场段用地的控制管理,规划(预留)用地不得擅自改变。

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需征收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经依法批准后,由所在地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