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Amended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磁悬浮、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地下、地面、高架部分。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隧道、轨道、高架线路、地面线路、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等)、车辆及车辆段、停车场、机电设备系统、变电站(所)、控制中心等,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和为乘客提供便利服务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事轨道交通投资、建设、运营等活动的法人或者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