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控制保护区内从事违法建设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危害轨道交通安全后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