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无票、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可以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不交还车票强行出闸机的,按无票乘车处理。拒不改正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对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可以视情节加收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票款。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