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建设和运营安全生产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
(三)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特殊情况下的安全生产组织方案;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六)开展乘客安全乘车教育宣传;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