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一)损坏车辆、轨道、路基等设施和隧道、高架、车站及其附属设施;

(二)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供电系统、防护监视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

(三)损坏、移动、遮盖各种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四)非紧急状态下启动紧急装置或安全装置;

(五)擅自在高架桥梁上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六)在保护区内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排放粉尘、烟尘、腐蚀性气体;

(七)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