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轨道交通建设影响道路通行的,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委托专业的交通设计单位制定施工期间交通疏解方案,公安机关会同市建设、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核。疏解方案中涉及的临时措施应符合城市交通通行标准,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环境、市民生活的影响。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