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Repealed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机构对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审查,认为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认为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的要求。
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可以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的建议。
以上审查要求和建议,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必要时交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