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水利、电力工程和从事其他开发建设项目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并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工程用料应当在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地点采挖,工程用料封闭拉运,施工场地洒水降尘;

(三)工程结束后放坡处理,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水则水、宜花则花恢复植被。

Local Regulations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