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森林火源管理实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源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源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火源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火源管理具体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