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水量调度指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