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维护水利工程运行秩序,保护水生态安全,防止水污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简化办事程序,公示办事内容和程序,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水库大坝、堤坝、水闸等涉及重大民生和安全的水利工程进行安全鉴定。对鉴定为病险水利工程的,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产权所有者应当制定整治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