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审计、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环境保护、军民融合等政策协同,合理安排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资金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