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科技、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考核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工作绩效和给予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

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的实绩,可以作为评定职称和晋级考核的重要依据。成绩突出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相关荣誉称号。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