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城市管理、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有关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