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物业名称、地址、类型、建筑面积等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

(三)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四)物业水电公摊费分摊方式;

(五)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

(六)物业服务人员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分配比例;

(七)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费用;

(八)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

(九)争议处理方式;

(十)违约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