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下列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形象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可能危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

(六)利用道路两侧的树木、绿化隔离带、绿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情形。

除经批准的自设广告外,禁止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

设置电子显示牌(屏)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污染和光污染等相关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