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下列类型自然保护区,其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保护办法,经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一)重要水源及其涵养区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

(二)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

(三)生态脆弱且破坏后难以恢复的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区。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