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开发主管部门或有权部门依据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未办理项目资本金监管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纳入不良信息记录;
(二)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达到交付使用基本条件擅自交付商品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纳入不良信息记录,并按照已交付使用商品房每套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纳入不良信息记录,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