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由市开发主管部门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保修责任自书面通知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