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排水等公共服务企业应当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办理验收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项目(含分期开发项目)分项验收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公安消防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验收;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共服务企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各相关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验收合格或者准予投入使用证明;不合格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整改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