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行政问责等制度。

实行违法建设监管责任制。市、区人民政府负有查处违法建设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并做好巡查记录,及时发现、报告和按照职责分工调查处理违法建设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