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安全地燃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行人、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地和人群密集场所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在居民住宅楼的阳台、窗台、室内、楼道、屋顶燃放或者抛掷烟花爆竹;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

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