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1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向耕地、林地、草地、湿地、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其他水域倾倒固体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消除污染,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向耕地、林地、草地、湿地、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其他水域排放有毒有害废液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其他可能污染地下水体的方式排放有毒有害废液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