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受检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予以书面答复。
受检单位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另行组织检验、检测机构重新检验、检测或者组织专家对原检验、检测结果进行鉴定。
上述检验、检测、鉴定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先行支付。重新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结论证明原检验、检测结果有误的,该费用由出具原检验、检测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在检验、检测结果异议和申诉期间,检验、检测结果仍然有效。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