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工作;
(二)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五)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