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漂移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生产或者在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无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