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打桩、钻探、开挖等施工作业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电力设施保护安全责任,监督施工单位遵守电力设施保护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的三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电力企业。
施工单位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场提供必要的安全指导。
在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施工单位进行抢修、抢险作业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力企业。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