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电力建设项目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电力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电力工程建设中,电力建设单位依法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标准参照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