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夹芯板的,由消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建筑物的屋面使用、外墙装饰装修、广告牌或者显示屏的设置等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由消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