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共汽车场站及其门前道路、公交站台及其沿道道路擅自停放非机动车、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覆盖、涂改、刻画、张贴、污损站台、站牌、候车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关闭、侵占、拆除、迁移、毁坏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安全设施或者挪作他用,擅自利用公共汽车或者相关设施设置广告装置的,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和车辆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